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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碎平与被执行人杨军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碎平,杨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武碎平,男。被执行人杨军军,男。申请执行人武碎平与被执行人杨军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武碎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杨军军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军军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军军在长武县工商银行有工资帐户,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工资帐户存款13140元,申请执行人武碎平领取8140元,被执行人杨军军领取生活费5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军军的工资帐户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武碎平同意剩余款项另案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字第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