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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938号原告康某某,女,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