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堂与被告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堂,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56号原告陈晓堂,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镇花园屯村村旁。法定代表人陈永和,职务:董事长。担保人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堂与被告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8第3xx号),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