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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202号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恒昌公司宿舍2-3号。法定代表人:林光斌,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办事处办公楼118室。法定代表人:谭启红,经理。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称,其为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翔泽801”轮、“江运805”轮供应船用油品后,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承诺支付加油款。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运805”轮所有权,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0万元。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运805”轮所有权,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0万元;三、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