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赣0104执51号被拘留人刘新,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安义县,系被执行人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