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东鸽诉张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鸽,张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02号原告李东鸽,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阜寨镇侯村村民,现住兴平市阜寨镇马坊村3组。身份证号码:610481197101104622。被告张小龙,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阜寨镇侯村村民,现住本村2组76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731202463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鸽诉被告张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鸽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东鸽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