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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东鸽诉张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鸽,张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02号原告李东鸽,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阜寨镇侯村村民,现住兴平市阜寨镇马坊村3组。身份证号码:610481197101104622。被告张小龙,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阜寨镇侯村村民,现住本村2组76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731202463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鸽诉被告张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鸽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东鸽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