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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秀士与程述亮、黄良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士,程述亮,黄良锋,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519号原告黄秀士,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程述亮。被告黄良锋。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士与被告程述亮、黄良锋、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秀士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