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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与邵如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邵如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负责人张殿来,行长。被执行人邵如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邵如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如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邵如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0330)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