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伍玉刚与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刚,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395号原告伍玉刚。委托代理人吴良辉、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加旺。被告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湘江路533号。法定代表人夏伟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玉刚与被告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玉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伍玉刚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