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蕾与被告海彦昭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海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072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被告海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海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