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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745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冉晓君,达州市达川区堡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