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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旭辉诉被告陈永斌、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辉,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陈永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邓旭辉,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委托代理人唐晓峰(特别授权),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八一路102、104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斌,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旭辉诉被告陈永斌、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永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羁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旭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75.2元,退还给原告邓旭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小明人民陪审员  曹 志人民陪审员  邓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