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立华与田忠如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华,田忠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782号原告:赵立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田忠如,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华诉被告田忠如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