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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亚龙与张建毅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龙,张建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龙。被执行人张建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建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建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毅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龙也不能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2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