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亚龙与张建毅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龙,张建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龙。被执行人张建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建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建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毅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龙也不能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2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