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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彪与武汉技师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彪,武汉技师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技师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黄金口二村**号。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章晔,该学院员工。委托代理人:宋艳丽,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武汉技师学院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张彪为与被上诉人武汉技师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雯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