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家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家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23号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8957243N(2-3)。法定代表人:黄大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祥,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家旺,男,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家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潘家旺已主动缴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