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喜凤、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喜凤,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喜凤,女,汉族,农民,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先路,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曲江区政府”)。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冬端,代区长。委托代理人:廖江涛,韶关市曲江区国土资源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肖永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喜凤因诉曲江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曲江区政府”于2002年8月15日发出曲府[2002]149号《关于印发曲江区(原曲江县)镇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具体内容为:曲江区镇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县镇级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补偿费标准(含安置补偿费):(一)水田(水田果园,桑田,蔗田、茶田、旱田)每亩补偿11000元。(二)用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11000元,山塘每亩补偿8000元。(三)旱地、茶地、园地、开荒地含熟荒地每亩补偿5000元。(四)山林地每亩补偿2000元。(五)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1000元。(六)已征用地按有关政策收回。(七)临时用地补偿标准:1、使用耕地由施工单位每年每亩补偿1000元,并补偿当造青苗费,恢复费一次性给予补偿1000元。2、使用非耕地,由施工单位每年每亩补偿500元。并补偿当造青苗费。第三条:青苗费补偿标准:(一)无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费。(二)水稻每亩补偿当造青苗费500元。(三)花生、黄豆、木薯、蔬菜、黄薯每亩补偿300元。(四)西瓜、红瓜子每亩补偿500元。(五)莲藕、马蹄、反季节荷兰豆、生姜每亩补偿500元。(六)鱼塘每亩补偿800元,山塘每亩补偿500元。(七)油茶树未收成的,每丛补偿5元;有收成的,每丛补偿10元。(八)沙田柚无挂果的,每棵补偿15元;已挂果的,每裸补偿50元。(九)其它柚树无挂果的,每棵补偿10元;已挂果的,每棵补偿30元。(十)桔树(柑树)未挂果的,每棵补偿5-10元:己挂果的,每棵补偿15-30元。(十一)无花果主干高1.5米以下的,每棵补偿5元:主干高1.5米以上(含1.5米)的,每棵补偿20元。(十二)果树苗圃每亩(不少于1000棵)补偿1500元,其它酌情补偿。(十三)其它果树主干高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5元;主干高1米以上的,每棵补偿15元。(十四)人工种植的竹(毛竹、篙竹、甜笋竹)直经2厘米以上的,每条补偿1.5元;其它每兜补偿5元;人工种植的竹头每棵补偿2元;蕉树主干高1米以上的,每条补偿1.5元。(十五)人工种植篙笆(笠)高2米以上的,每米补偿2元;2米以下的,每米补偿1元。(十六)人工种植的杉树,树高2米以下的,每亩补偿300元;树高2米以上的,每亩补偿500元。(十七)人工种植的湿地松树,树高2米以下的,每亩补偿250元;树高2米以上的,每亩补偿400元。第四条: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一)泥砖瓦面房屋:檐高2.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檐高3.1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二)红砖瓦面房屋:檐高2.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檐高3.1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三)钢筋水泥楼房: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四)泥砖茅房每平方米补偿60元;毛棚每平方米补偿20元。(五)厕所、猪栏、杂房:檐高2.2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檐高2.3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六)水井:水井口径1米以上、深5米以下的,每口井补偿500元;深度每增加1米,增补50元;手摇泵井,每口补偿250元。(七)挡土墙及围墙:挡土墙每平方米补偿50—80元;围墙每平方米补偿30元。(八)晒谷坪:泥板晒谷坪每平方米补偿10元;石灰板晒谷坪每平方米补偿20元;水泥板晒谷坪每平方米补偿30元。(九)三级化粪池、水池每平方米补偿80元。(十)凡违法占地、违章搭建的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第五条:迁坟补偿标准:(一)棺木坟:凡4年以上的棺木坟,每座补偿200元:2至4年的每座补偿300元;2年以下的每座补偿500元。(二)泥坟:每坟补偿50元。(三)砖砌、石灰、水泥架面的坟,每座补偿300元。大架面的酌情补偿。(四)砖石堆砌的坟,每座补偿150元。(五)“印子”坟不予补偿。第六条:县、镇发出征地通告或通知后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附着物(包括通信、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一律不予补偿。第七条:对按补偿标准补偿而拒绝在征地和拆迁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首要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从速从严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规定由曲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曲江区政府(原曲江县)”于2003年12月23日发出曲府[2003]106号《关于兴建曲江中学高中部征地拆迁通告》具体内容为:为加快我县城市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在马坝石堡塘肚岭兴建曲江中学高中部,依照县城总体规划,需征用土地。为确保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征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问题通告如下:一、征地、拆迁范围.东边:南北线以马坝矮石至石堡旧路为界延伸至宝马铁合金厂西南围墙角止转向南直过水圳至田。南边:以东南角田向西经塘肚村大门口塘边至西线公路。西边:南北线沿西线公路至梁屋新人村(离连接线约60米)转北至原农科所果园门口又转向西至连接线边后沿连接线向北至山顶。北边:以连接线边向东接石堡旧路东西线。二、县政府将对上述土地、拆迁范围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被征地单位及拆迁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地范围内土地耕作性质,不得新建房屋、新种农作物、新种果树竹木、新葬坟墓,已种植的农作物收成后不得再耕种,不得砍伐现有树木。否则,按抢种、抢建处理,不作任何补偿。(二)禁止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拆迁地上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和搭建临时设施等。(三)在征地、折迁范围内的住户,除婚嫁、小孩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分配回原籍工作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外迁人员入户,户籍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征地拆迁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进行转让交易。冻结房屋买卖、租赁以及将房产作抵押贷款的活动。(五)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三、公安、法院、城建、房管、街道办事处以及马坝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城南开发和城市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2004年1月6日曲江区(原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堡村委、“塘肚村小组”、马坝镇国土资源所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具体内容为,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下称甲方)代表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曲江中学高中部建设用地,需征用马坝镇石堡村委塘肚村民小组(下称乙方)位于“菜园背、谢屋门口、背夫岭”的土地277.26亩(其中:水田33.77亩,鱼塘17.1亩,山林地159.3亩,开荒地49.92亩,宅基地17.1亩),根据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征地补偿及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征地界址:以县国土资源局绘制的图中红线所示为准。二、征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1、征用乙方水田33.77亩,每亩补偿13000元,计补人民币:439010元。2、征用乙方鱼塘17.11亩,每亩补偿13000元,计补人民币222430元。3、征用乙方出林地、开荒地、宅基地共226.38亩,每亩补偿4000元。计补人民币905520元。该补偿小计:1566960元。三:青苗费补偿:1、征用乙方水田33.77亩,每亩一次性补偿青苗费500元,计补人民币16885元。2、征用乙方鱼塘17.11亩,每亩一次性补偿青苗费800元,计补人民币13688元。3、征用乙方山林地159.30亩,每亩一次性补偿青苗费2000元,计补人民币318600元。4、征用乙方开荒地49.92亩,每亩一次性补偿350元,计补人民币17472元。该项补偿小计366.645元。以上二至三项补偿合计:1933605元。四、付款方式:双方签订该协议后90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五、村集体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另行计补。六、该协议一式拾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异议。2004年1月15日曲江区(原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堡村委、“塘肚村小组”、马坝镇政府、马坝镇国土资源所、曲江区科教局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具体内容为,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下称甲方)代表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曲江中学高中部建设用地,需拆迁马坝镇石堡村委塘肚村小组(下称乙方)集体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县拆迁补偿有关规定,现就拆迁补偿及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补偿包括:(1)拆除乙方晒坪、洗衣坪(台)面积761.5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30元,计补22845.00元。(2)拆除乙方挡土墙、砖砌塘基面积620.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50元,计补31040.00元。(3)拆除乙方水池2个,粪池7个,面积295.7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80元,计补23663元。(4)拆除乙方水泥桥3座,一次性补偿3000.00元。(5)拆除乙方水井1口(口径1.5米,深15米),每口补偿500(每口井以5米为基准,每增加1米,增补50元),井深15米,计补1000元。(6)拆除乙方混合结构楼房面积8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计补52800元。(7)拆除乙方泥砖房面积55.1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计补33060元。(8)拆除乙方大厅、小门面积903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计补541800元。(9)拆除乙方道路及其它附属设施一次性补偿5000元。(10)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搬迁费2000元。(各拆迁户搬迁费先付一次、二次搬迁费另行计付)以上各项补偿合计人民币716208.00元。二、重建安置用地(包括村中各拆迁户)由乙方负责提供(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选址在西线公路以西地名为“丫叉枯”的地方进行重建。土地平整、青苗补偿、重建用地农业税务任务的减免以及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证)由甲方负责。进村道路及排水系统由甲方负责完善(村道为水泥路)。三、重建用地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安排到实地,水电安装至各户门口,但不负到户。四、为确保甲方能按时施工用地,甲方同意在2004元月16日前支付100%的拆迁补偿款(即716208.00元)给乙方。乙方负责在2004年元月18日前自行拆除乙方村中大厅、小门以及有关设施。五、曲江中学高中部建成招生后,乙方村民子女入学条件问题:按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叁拾分可录取入学。今后学校需聘请的勤杂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村民。六、该协议一式陆份,经甲、乙双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异议。2004年2月9日曲江区(原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堡村委、“塘肚村小组”马坝镇国土资源所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具体内容为,曲江县国土资金源局(以下称甲方)代表县政府为解决马坝镇石堡村委塘肚村民小组(下称乙方)拆迁户重建设用地、需征用乙方位于西线公路以西“丫叉枯”的土地17.16亩,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征地补偿及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征地界址:以县国土资金源局绘制的图中红线所示为准。二、征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征用乙方水田17.16亩(乙方原住宅基地面积),每亩补偿人民币13000元,计补223080.00元。三、青苗补偿:征用乙方水田17.16亩,每亩一次性补偿当造青苗补偿费500元,计补8580.00元。以上二至三项补偿合计231660.00元。四、付款方式:双方代表签订该协议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五、2004年1月15日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中,宅基地重建用地17.16亩不再补偿青苗费。进村道路用地、新规晒坪以用村边圳道路改道路用地由乙方自行解决(若涉及其他村小组土地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负责为乙方减免上述用地的农业税任务及青苗补偿、新规划村道、晒坪、圳道路改道用地不作征用。圳道改道工程由甲方负责落实。双方签订该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施工,否则,责任自负。上述晒坪用地(含柴寮、猪栏)发现有农业户为准,每户用地不超过0.3亩(含0.3亩)。六、该协议一式拾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严格履行,不得异议。2004年6月15日由林先贵、林先富、余四娥、林俊义等14人签名同意的《塘肚村重建用地分配方案二》具体内容为,塘肚村拆迁户对“丫叉枯”重建用地分配采取:1、各拆迁户的房屋拆迁面积1:1计补重建设用地。2、每户以150平方米为基数,实际建设房用地132平方米/每套,拆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可补足132平方米。拆迁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也可分一套132平方米,但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元给村集体收入(如某拆迁户拆迁面积60平方米,则按72平方米计补款给村集体)。2004年1月20日曲江区(原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堡村委塘肚村小组村民林先贵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具体内容为,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下称甲方)代表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曲江中学高中部建设用地,需拆迁马坝镇石堡村委塘肚村小组村民林先贵(下称乙方)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县拆迁补偿有关规定,就拆迁补偿及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建筑物的面积,补偿金额详见附表,补偿款为225760.00元。二、因建设施工时间紧迫,为解决乙方临时居住问题,甲方同意补偿乙方搬迁费500元(以户为单位),房租补偿6个月,补偿标准2.5元/月,拆除乙方房屋面积715.52平方米,房租为1032.80元。以上一至二项补偿合计人民币236992.80元。三、为确保甲方能如期施工用地,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甲方须在2004年元月前自行搬迁,拆除完毕,否则,由甲方统一拆除。四、双方签订协议后,由甲方负责在塘肚村集体土地上按一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奔康新村,甲方平整好重建设用地后,乙方在二个月内自行兴建好安置用房。平整土地、青苗补偿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由甲方负责。五、该协议一式伍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异议。林先贵已领取了按拆迁建筑物的面积、补偿金额表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5760.00元已于2004年1月20日通过马坝镇国土所汇转林先贵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帐号内。2004年3月15日曲江区(原曲江县)国土资金源局与塘肚村民林先富等二人签一份《青苗补偿协议》,具体内容为,曲江县国土资源局(下称甲方)代表县人民政府为解决马坝镇石堡塘肚村民小组(以下称乙方)重建设用地。已征用“丫叉枯”土地17.16亩。征地线外用地按双方2004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要求,不作征用,只减免农业税任务及作青苗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青苗补偿及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线外青苗面积:17.84亩(重建用地规划共35亩),每亩一次性补偿500元,计补8920元。二、上述青苗补偿款(含征用范围17.16亩青苗补偿),由乙方负责落实补偿给有关农户。三、该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异议。2006年4月14日曲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称甲方)与杨喜凤(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具体内容为,曲江区国土资源局代表区人民政府为解决曲江中学建设用地,已拆迁马坝镇石堡村委塘肚村小组村民杨喜凤(以下称乙方)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区拆迁补偿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拆迁补偿有关事宜,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类别、面积、补偿金额详见附表。补偿总额:16270.00元。二、乙方重建安置用地,由区政府在适合地点安排约70平方米住宅用地,乙方按规划自行建设。其他相关事宜,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协助办理。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和相关单位代表签订该协议并报区政府后,三个月内甲方通过区财政专户将补偿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乙方。四、该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均严格履行,不得异议。拆迁建筑物的面积、补偿金额表:1、类别;泥砖平房,面积:67平方米,补偿标准:15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10050元。2、类别;楼棚板、旧材料,数量:若干,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金额:1200元。3、类别;卫生间,数量:1个,补偿标准:200元/个,补偿金额:200元。4、类别;灶台,数量:1个,补偿标准:300元/个,补偿金额:300元。5、类别;搬迁费,数量:仅补第二次搬迁,补偿标准:500元/次,补偿金额:500元。6、类别;房租,数量:67平方米,补24个月,补偿标准:2.5元/月/平方米,补偿金额:4020元,合计:16270元。此补偿款已于2006年6月12日通过马坝镇财政所汇转至杨喜凤开户行:曲江联社营业部,帐号:00×××11号的帐号内。杨喜凤认为被告拆除其房屋(门店)违法,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20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因拆迁所得的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本案土地协议征用期间,因杨喜凤子女多,为了解决抚养其问题,实行子女轮养,轮养及土地征用时在林先贵家吃住,当时对杨喜凤的房屋的补偿已纳入了林先贵于2004年1月20日与曲江区(原曲江县)国土资源局所签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按塘肚村小组拆迁户补偿情况统计公示表及房屋丈量登记表记载的数字、拆迁公示投诉记录来看,林先贵所拆迁的混合楼房有二处;其中一处是108.73平方米,瓦檐面积:19.65㎡÷2=9.825㎡,实际补偿面积118.555㎡,另一处是195.3㎡,实际补偿面积195.3㎡,杨喜凤的混合楼房面积74.7㎡,瓦檐面积13.50㎡÷2=6.75㎡,实际补偿面积81.45㎡,与其拆迁建筑的面积、补偿金额表记载的面积395.31㎡一致。原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现场的指认,涉案土地位于曲江中学围墙的东南角,现已成废墟,现状情况;东至路、南至公路约23米、西至小路,北至小路、曲江中学围墙,现状拆除房屋的宽约8.25米,长度不详。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原告杨喜凤从2004年1月6日征用土地至2006年4月14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后,并已领取拆迁补偿款期间已知道被告“曲江区政府”为了曲江中学的建设征用了其村小组涉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对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三、为确保甲方能如期施工用地,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甲方须在2004年元月前自行搬迁,拆除完毕,否则,由甲方统一拆除。”的权利义务履行的。据此,原告杨喜凤的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赔偿原告因其违法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20万元。3、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因拆迁所得的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喜凤的起诉。上诉人杨喜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没有授权委托其儿子林先贵领取房屋补偿款。二、林先贵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不能证明将上诉人的涉案房屋(门店88.2m2)补偿款以及重建安置地补偿给上诉人。为此,请求:1、确认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上诉人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上诉人经济、精神等损失共20万元;3、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闲置地,恢复在闲置地上重建安置。被上诉人曲江区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上诉人杨喜凤在原审法院法庭调查时陈述其于2004年11月份知道拆除其被诉房屋。但是,其于2015年起诉时才知道实施主体是本案被告曲江区政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杨喜凤在本案一审庭审时确认其于2004年11月份知道涉案房屋被拆除。此外,根据2004年1月20日杨喜凤的儿子林先贵与原曲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内容以及林先贵已于当日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等事实反映,杨喜凤于2004年11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曲江区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杨喜凤于2015年8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已明显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桂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