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中专文化。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又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蒙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