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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飞小、付余江、刘俊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一案5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小,付余江,刘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飞小,男,汉族。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被告人付余江,男,汉族。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俊义,男,汉族。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小、付余江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刘俊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虹、赵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小、付余江、刘俊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飞小在庙沟门镇二道沟宏盛煤矿附近一废弃板房内非法制造雷管100枚。2014年10月,被告人王飞小在上述地点非法制造雷管100枚。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付余江通过网上花费1万元购买了制造雷管的导线、填充药物等原料,被告人王飞小在上述地点先后非法制造雷管10000枚,王飞小将制造好的雷管存放在自己老家的旧窑洞内。2014年9月份,被告人王飞小在山西省保德县购买了复合肥、锯木、柴油等制造炸药的原料。11月份,被告人王飞小在府谷县庙沟门镇二道沟宏盛煤矿的废弃板房内非法制造了30余斤炸药,之后陆续制造炸药20余袋。2014年6、7月份,被告人王飞小、付余江在府谷县大昌汗石岩塔村路边,以每枚5元的价格,向一个宝林的人出售雷管400枚,宝林当时支付给王飞小1000元。2014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付余江以每枚8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山西口音的男子100枚雷管。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付余江通过杨春合联系,将王飞小制造280枚雷管和4斤多炸药转交给买主,后因质量问题,买主未付款。2014年9月下旬,被告人付余江分两次以每枚5元、11元的价格,将王飞小制造的雷管出售给一个叫老六的人600枚,得款6000元。2014年9月,被告人付余江以每枚6元的价格,将王飞小制造的雷管出售给刘某某240枚,得款1400元。2014年10月中旬,买主宝林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将400枚雷管退还被告人付余江,付余江又以每枚6.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付余江将100枚王飞小制造的雷管交给老张,后老张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未给付余江付款。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付余江以每袋(约80斤)的价格,给一陌生男子出售王飞小制造的炸药19袋(共计1520斤)。2015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俊义受被告人王飞小指派,在王飞小老家木瓜乡常塔村王家自然村旧窑,将王飞小制造的2000枚雷管,通过出租车运输到大昌汗镇山鸡塔村王飞小的出租房内。5月19日,被告人付余江骑着刘俊义的摩托车拿着其中的200枚雷管去和侦查人员化装的买主交易,后被侦查人员抓获。携带的雷管和摩托车被查获,当日,民警在被告人付余江的带领下,在被告人王飞小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王飞小和刘俊义抓获,并在房内查获雷管1800枚。后又在被告人王飞小老家查获炸药212.9千克,制造炸药的原料锯木25袋、复合肥2840千克、粉碎机一台、铁锨一把以及雷管6418枚,制造雷管的原料半管743个、空管380个、脚线238根、纯线166根。经鉴定,查获的雷管能够起爆输出、具备起爆能力,判定为工业电雷管;炸药可以起爆,具备工业炸药的爆炸属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飞小、付余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刘俊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三人均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11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付余江有立功表现,建议判处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俊义为从犯,建议判处6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飞小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付余江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他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被告人刘俊义对上述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飞小和付余江于2013年打工时认识。2014年两人商量制造雷管出售牟利,被告人王飞小负责研究生产,被告人付余江负责销售。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付余江通过网上花费1万元购买了制造雷管的导线、填充药物等原料,被告人王飞小在三道沟宏盛煤矿附近一废弃板房内先后非法制造雷管,将制造好的雷管存放在自己老家的旧窑洞内。2014年9月份,被告人王飞小在山西省保德县购买了复合肥、锯木、柴油等制造炸药的原料。11月份,被告人王飞小在府谷县木瓜镇常塔村王家自然村自己家废弃的旧窑内非法制造炸药。2014年9月,被告人付余江以每枚6元的价格,将王飞小制造的雷管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240枚,得款1400元。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付余江又以每枚6.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400枚雷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3、户籍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并证实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4、另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他在府谷县老高川镇庙渠的一个无证煤矿上当炮工。老板让他给联系购买雷管。2014年9月份,他以每枚6元的价格向付余江购买了240枚雷管。2014年10月,又以每枚6.5元的价格购买了400枚。两次买来的雷管都在井下爆破使用。2014年腊月时,付余江告诉他,给他卖的雷管都是王飞小制造的。2015年3月份,他在付余江的出租房见到王飞小和刘俊义,他当时给付余江说,买来的雷管质量不好,老板还骂过他,付余江和王飞小、刘俊义都答应以后弥补他。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某在侦查人员给其提供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付余江和刘俊义。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付余江和刘某某在破案后,分别指认两人交易的地点。7、被告人王飞小供述,他和付余江于2013年认识。两人后来商量制造雷管出售,他负责研究生产,付余江负责销售。2014年5月,付余江出资在网上购买回来制造雷管的原料。他和河南一个人学习了如何制造雷管,然后在宏盛煤矿附近一个废弃的彩钢房内制造出大约1万发雷管,存放在一个废弃的黑井口内,之后又拿回自己在木瓜的老家。生产出的雷管付余江卖了多少他也不清楚。2015年春节期间,他在山西省保德县购买了制造炸药的原料,在老家试着制造了几袋子炸药交给付余江去卖,付余江说别人反映炸药燃烧不了,卖不出去。2014年9月,他听付余江说给子洲人小刘卖过雷管。8、被告人付余江供述,2014年9月,他将王飞制造的雷管以每个6元的价格,给刘某某出售了240个。10月中旬,以每个6.5元的价格,给刘某某出售了400个。2015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俊义受被告人王飞小指派,在王飞小老家木瓜乡常塔村王家自然村旧窑,将王飞小制造的2000枚雷管,通过出租车运输到大昌汗镇山鸡塔村王飞小的出租房内。5月19日,被告人付余江骑着刘俊义的摩托车拿着其中的200枚雷管去和侦查人员化装的买主交易,被侦查人员抓获。携带的雷管和摩托车被查获,当日,民警在被告人付余江的带领下,在被告人王飞小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王飞小和刘俊义抓获,并在房内查获疑似雷管1800枚。后又在被告人王飞小老家查获疑似炸药212.9千克,制造炸药的原料锯木25袋、复合肥2840千克、粉碎机一台、铁锨一把以及疑似雷管6418枚,制造雷管的原料半管743个、空管380个、脚线238根、纯线166根。经鉴定,查获的雷管能够起爆输出、具备起爆能力,判定为工业电雷管;炸药可以起爆,具备工业炸药的爆炸属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决定书、清点笔录、称量笔录证明,破案后,向被告人付余江扣押钱江牌摩托车一辆、铁质、无编码疑似电雷管200枚、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张,单据一支;在郭家湾出租房向被告人王飞小扣押铁质、无编码疑似电雷管1800枚,在木瓜老家向被告人王飞小扣押铁质、无编码疑似电雷管6418枚、半管943个、空管380个、脚线238根、纯线166根、疑似炸药6袋(总重212.90千克)、锯木25袋、粉碎机一台、铁锨一把、复合肥71袋(总重2840千克)。2、证人韩某证明,他在府谷县庙沟门镇经营一家加工厂。2014年下半年,王飞小共向他购买了30袋锯木。3、证人王某某证明,2015年5月18日晚上,他儿子王飞小打电话,让他从老家后面的一个窑洞内取出一个尼龙袋,有人会来取。不一会,一个小伙子说王飞小让他来取东西,他就将尼龙袋交给那小伙子。尼龙袋是黄色的,重量不到10斤,里面装的什么他也不知道。2014年11月份,有辆货车上拉来一些复合肥,王飞说是他买回来的化肥,公安人员后来查获存放复合肥的地方平时无人居住。4、书证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明,被告人付余江因购买制造雷管的原材料而支付过1万元货款。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将被告人王飞小抓获后,其指认非法制造雷管、炸药地点及存放制造好的雷管地点、存放原材料地点。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飞小老家府谷县木瓜镇常塔村王家自然村旧窑洞其非法制造炸药地点,存放制造雷管炸药的原材料地点进行勘验情况,并证明该地点非居民居住区。7、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检验报告证明,随案扣押的复合肥样品硝酸铵含量为87.4%。8、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检验报告证明,随案扣押的疑似雷管经检验,样品具备工业雷管的外观和尺寸特征。能够起爆输出,具备起爆能力,判定为工业电雷管;疑似炸药是以硝酸铵为主要原料配制的炸药,具备工业炸药的爆炸属性。9、府谷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该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买卖雷管,并提供了卖家电话,公安人员伪装成买主与被告人付余江具体联系交易,后在2015年5月19日将携带雷管前来交易的被告人付余江抓获,被告人付余江供述了非法制造雷管的王飞小和运输雷管的刘俊义的居住地点,并带领民警在府谷县大昌汗镇山鸡塔村王飞小的租住房内将王飞小、刘俊义抓获。10、被告人王飞小供述,他和付余江在打工时认识。2014年,两人商量合伙制造雷管、炸药出售。付余江出资1万元通过网上购买了制造雷管的原料铁壳、导线和药物等,他通过网友学习了制造雷管的技术,在庙沟门宏盛煤矿附近一个废弃的彩钢房内制造雷管,先后共制造了大约1万发左右的雷管,将雷管放在一个废弃的黑井口内,拿出一部分交给付余江去出售,后害怕被雨水泡坏,剩余的雷管及原料全部拉到老家的旧窑洞内。付余江出售雷管共给他分了6500元。到2014年农历10月份,付余江说制造的雷管质量不行,看怎么办,他说如果继续研究还得投资,付余江提出合伙制造炸药,炸药制造好了,搭配雷管卖,就能卖出去了,他同意了。付余江给了他1万元现金,他在保德县的农资物品店购买了复合肥,柴油、锯木等,用粉碎机粉碎制造炸药成功后交给付余江,付余江将这些炸药交给别人试用,说效果可以。他就又买了5吨复合肥、10公斤柴油、35袋锯木拉到老家,按照比例制造炸药,制造出的炸药有几次交给了付余江,剩余的都存放在老家旧窑内。2015年5月18日,付余江说他朋友杨春合介绍了一个开无证煤矿的老板要买200发雷管。当晚,他给了刘俊义190元路费,让刘俊义去老家取雷管,他又给父亲王绪打电话,让他父亲从旧窑洞内取出个黄色的饲料袋交给刘俊义,黄色饲料袋里装着2000发雷管,刘俊义将这2000发雷管拿到他在郭家湾的出租房内,5月19日,付余江骑着刘俊义的摩托车,拿了200发雷管出去交易,他和刘俊义在房间睡觉,过了一个多小时,公安人员来房间将他们抓获。11、被告人付余江供述,2014年,他在打工时认识了王飞小,王飞小说他能造出雷管、炸药来,让他联系买家,并说雷管成本是10元,剩下的的归他,他答应了。2014年9月,王飞说他要购买制造雷管的原料及机器,让他负责打款,他照着王飞发过来的账户打了1万元。他共给王飞卖过10次雷管、炸药。2015年5月17日,他朋友杨春合说有个开无证煤矿的老板要购买雷管,并将刘老板的电话交给他,5月18日,双方见面后,说好以每个8元的价格购买200个及交易地点。5月19日,王飞小说雷管从老家取来了,他把与刘老板交易的事告诉了王飞小,王飞小拿出3盒雷管交给他,让他骑着刘俊义的摩托车去交易,他带着雷管去了双方约定的地点后被公安人员抓获。12、被告人刘俊义供述,他和王飞小是邻村。2015年5月17日,他到王飞小在大昌汗山鸡塔村居住的房间。5月18日晚上,王飞让他去他们老家木瓜乡常塔村王家自然村取雷管,并给了他190元车费,他打车到了王飞小老家后,王飞小父亲提出一个黄色的编织袋放到车后备箱,他让司机开车离开。晚上12点多,到了王飞租住的房间,他让司机把袋子放在了家中,然后上床睡觉。综上,被告人王飞小、付余江参与非法制造雷管9058枚、炸药212.9千克,非法买卖雷管三次(一次未遂),非法买卖雷管总数量840枚(200枚未遂);被告人王飞小参与非法运输雷管一次2000枚;被告人刘俊义参与非法运输雷管一次2000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小侵犯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付余江侵犯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与他人合伙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刘俊义侵犯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受人指使,明知是爆炸物而帮助他人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王飞小、付余江的其余买卖爆炸物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三被告人涉案爆炸物数量均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飞小与付余江在共同制造、买卖爆炸物的过程中,二人分工负责,作用基本相同,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付余江辩解认为自己未参与制造爆炸物,因有书证打款单及被告人王飞小的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王飞小与付余江合谋制造爆炸物出售获利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告人2015年5月19日实施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是在公安机关布控下进行,为犯罪未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小与被告人刘俊义在共同运输爆炸物过程中,被告人刘俊义受被告人王飞小指使,且未从中获利,应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被告人刘俊义的犯罪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付余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付余江的犯罪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向被告人付余江扣押的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返还财物所有人。据此,对被告人王飞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付余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俊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飞小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二、被告人付余江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三、被告人刘俊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四、向被告人付余江扣押的铁质、无编码电雷管200枚;向被告人王飞小扣押铁质、无编码电雷管8218枚、半管943个、空管380个、脚线238根、纯线166根、炸药6袋(总重212.90千克)、锯木25袋、粉碎机一台、铁锨一把、复合肥71袋(总重2840千克)依法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处理)。五、向被告人付余江扣押的钱江牌摩托车一辆,依法返还财物所有人(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王霞人民陪审员淡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