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38号原告:郑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