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肖某与朱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800元,执行费1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0号的被执行人朱某某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6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0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654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0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654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