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民初406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柳红,苏天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406号原告张柳红,女,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紫金县九和镇黄砂村。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20612410X。被告苏天送,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通惠居委会东风路8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207154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柳红诉被告苏天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柳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梅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