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西城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字第591号被执行人杨西城。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西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杨西城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西城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西城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