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735号原告梁某某,女,1966年11月27日生。被告魏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孩子尚小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