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明,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718号原告:杨忠明。委托代理人:张雅丽,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明与被告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