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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明,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718号原告:杨忠明。委托代理人:张雅丽,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明与被告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