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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全与被执行人李卫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全,李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全,男,汉族,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卫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王维全与被执行人李卫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6376号民事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维金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维全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