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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119号原告蔡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