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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周士广诉周士阔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广,周士阔,周士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319号原告周士广,住北京市通州区。监护人曹艳玲,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吴寺村**号。委托代理人慈艳丽,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士阔,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方其先,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芬,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周士凯,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周士广与被告周士阔、周士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士广的监护人曹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慈艳丽,周士阔委托代理人方其先、张海芬到庭参加诉讼,周士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周士广起诉称:周士广与周士阔系兄弟关系。周士广在本村有4亩承包土地,因周士广是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周士阔将周士广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南横头的4亩土地转包给周士凯并收取租金。现周士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周士阔与周士凯建立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2、周士凯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南横头的4亩承包土地;3、周士阔返还转包的土地租金12000元及土地使用权红本、土地承包合同原件;4、诉讼费由周士阔、周士凯负担。周士阔答辩称:不同意周士广的诉讼请求。周士广未提供转包合同,且即便有,周士阔与周士凯的合同亦与周士广无关。周士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0日,周士广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马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约定周士广承包东马村委会粮田2.8亩,承包期限自2004年9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同日,周士广与东马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本村内部流转)约定,周士广承包东马村委会土地1.2亩,流转期限2004年9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流转费共计114元/年。2014年7月,周士阔将周士广承包的4亩土地口头流转给周士凯经营,现由周士凯实际经营。周士阔称,其流转给周士凯的金额为1000元/年/亩,并已收取2年流转费共计8000元。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士广表示不再主张周士阔返还已收取租金,并撤回要求周士凯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南横头的4亩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周士广向本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本村内部流转),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4亩土地为周士广承包经营,周士阔无权将该4亩土地转包给周士凯,对于周士阔口头将涉案4亩土地转包给周士凯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故对于周士广要求确认周士阔与周士凯就涉案4亩土地建立的土地转包合同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士广表示不再主张周士阔返还已收取租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周士广要求周士阔返还土地使用权红本、土地承包合同原件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系涉及确认周士阔与周士凯转包关系效力的纠纷,周士广该项诉讼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周士广应另案主张,且周士广亦可通过相关部门获取相应备案信息,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周士阔与被告周士凯建立的转包合同关系无效;二、驳回原告周士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周士广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