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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凤营故意伤害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中刑监字第59号陈凤营: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是: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引起,你在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你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本案由民事纠纷引发,你在犯罪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形原审判决已经予以考量并从轻处罚;关于你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