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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董芳与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芳,杨征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846号原告:董芳。被告:杨征宇。委托代理人:仰忠,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芳诉被告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芳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4元,减半收取4852元,由原告董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