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祝继斌与陈桂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继斌,陈桂平,袁正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继斌,男,生于1971年5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平,男,生于1970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王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正勇,男,生于1964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祝继斌因与被上诉人陈桂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祝继斌以其与原审原告陈桂平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继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祝继斌撤回上诉,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即“祝继斌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陈桂平2,000元(含祝继斌应当承担的本案鉴定费1,250元和一审案件受理费689元)”;其余内容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祝继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周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