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482号原告:康某某,女,1988年生,��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委托代理人:李社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委托代理人:何现军,伊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称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