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杜伯云与杜伯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伯云,杜伯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858号原告杜伯云。委托代理人王荣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伯彦,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伯云与被告杜伯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