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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22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新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闽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福安市坂中乡职专路沿福穆线往亭兜小区方向行驶,行经该线路坂中大桥与坂中公园路十字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同向前方由王某丙驾驶的“临时.福安27523”号牌二轮电动车,致使电动车及王某丙倒地后被该重型自卸货车拖行并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与被害人王某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丙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赵某、冯某、池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被害方出具的谅解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自首,又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雷华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