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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441号原告任某某,女,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张某某,男,现年33岁,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由原告任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