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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384号原告张×1,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张×2,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