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魏才翔、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魏才翔,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5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被告魏才翔,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魏才翔、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对被告魏才翔、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5元,减半收取2842.5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诚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