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216号原告付XX,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XX号。被告孟XX,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