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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216号原告付XX,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XX号。被告孟XX,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