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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赤壁市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丽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赤壁市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丽华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03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