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时坪与魏长城、阙庆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时坪,魏长城,阙庆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44号之一原告刘时坪,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被告魏长城(又名阙城俤),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阙庆城,男,约30岁,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时坪诉被告魏长城、阙庆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时坪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刘时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时坪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光义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顺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