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与被告四川锦诚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田明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四川锦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田明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张明,男,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华,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锦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法定代表人谢德,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明宇,男,生于1956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勇,系遂宁市射洪县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明与被告四川锦诚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田明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田明宇签订《(预)购房合同》一份,被告田明宇将位于射洪县电梯公寓住房一套卖给原告,原告于同日付清20万元购房款。2015年5月5日,田明宇向锦诚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该房已卖给原告,并承诺绝不一房二卖。2015年5月11日,原告预交了办证税费。原告多次催促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未果,请求确认2012年4月30日签订的《(预)购房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履行《(预)购房合同》,并立即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网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田明宇对原告隐瞒了涉案房屋为拆迁还房预留的真相,与原告签订《(预)购房合同》并收取购房款,后又将该房屋确定给拆迁还房户。现田明宇既不愿意向张明退还购房款,也不愿意向张明交房,存在意图非法占有购房款的嫌疑,其行为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兴审 判 员 姚 亮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