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95-1号申请人李静,女,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申请人刘猛,男,住宁津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猛驾驶鲁N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