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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95-1号申请人李静,女,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申请人刘猛,男,住宁津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猛驾驶鲁N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