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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魏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魏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194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街247号。负责人张学君,兰州房建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魏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回对被告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隆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