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欧阳红与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红,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76号原告欧阳红。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树荣,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欧阳红诉被告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了(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原告欧阳红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欧阳红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欧阳红负担。审 判 长 闵齐飞审 判 员 陈小宝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