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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李素芬、王渤超与吉林省佳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芬,王渤超,吉林省佳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8号原告:李素芬,女,汉族,1950年3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王渤超,男,1979年3月2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佳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46号七十年代家园1幢611房-1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芬、王渤超与被告吉林省佳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芬、王渤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芬、王渤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