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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殷楚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809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殷楚云,无业。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殷楚云罚金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豫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殷楚云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殷楚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殷楚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樊海执行员  王雷执行员  牛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