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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伟,黄梦旦,杨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孙志伟,男,被执行人黄梦旦。被执行人杨晨光,地址许昌县灵廾镇西杨庄。孙志伟申请执行黄梦旦、杨晨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志伟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