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罗清华与冉云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华,冉云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38号原告罗清华,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云会,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罗清华与被告冉云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罗清华在收到本院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章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