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舒明蕊、张万根、庄宗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钟相玉,舒明闯,舒明蕊,张万根,庄宗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天府国际金融城*号楼*层。代表人雍学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兰,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相玉,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明闯,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明蕊,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根,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宗万,男,I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相玉、舒明闯、舒明蕊、张万根、庄宗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86元,减半收取3893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 永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