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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集伦与迟振全、李勤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集伦,迟振全,李勤梅,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集伦,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宁县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迟振全,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李勤梅,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葛辉,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东宁县民政局科员,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伟平 来自: